為對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基本準則和測繪項目招投標活動進行規范,測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測繪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測繪項目實行招投標的,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應當依法在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中對測繪單位資質等級作出要求,不得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中標,不得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中標的測繪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
1.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測繪業務類別很多,每項測繪業務對于測繪單位的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生產能力的要求不同,測繪單位的綜合素質和能力也千差萬別。我國測繪資質劃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專業范圍劃分為10類,即: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此外,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還進行了細化,如將大地測量劃分為:衛星定位測量、全球導航衛星系統連續運行基準站網位置數據服務、水準測量、三角測量、天文測量、重力測量、基線測量、大地測量數據處理。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測繪單位,不得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這里的“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無資質的單位或者低等級的資質單位承攬需要較高等級資質單位才能承攬的測繪業務,二是測繪單位承攬資質證書沒有載明的測繪業務。
2. 測繪單位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也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單位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者取得了低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通過借用其他單位的資質證書承攬測繪項目;還有的單位主動將資質證書出借給低資質等級或者不具有資質條件的測繪單位使用,或者用假“合作” “聯營” “掛靠”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測繪業務。這些做法擾亂了測繪市場秩序,使測繪成果質量難以得到保障,必須堅決予以禁止,為此,測繪法雙管齊下,對測繪資質證書的出借單位和借用單位的違法行為同時予以禁止,并且都規定了法律責任。
3. 此次修訂的測繪法與招標投標法作了銜接,進一步規范測繪活動中的招投標行為。測繪項目實行招投標的,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中對測繪單位資質作出要求,將測繪資質等級要求作為招標條件之一,依法查驗投標單位的測繪資質,不得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中標。中標的測繪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中標的測繪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包括不得將所承攬的測繪項目全部轉給他人完成,或者將測繪項目的主體工作或大部分工作轉給他人完成,或者將全部測繪項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第三人完成。